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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9-06 点击:

新预算法经过“十年四审”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业界的“经济宪法”,其对信息化工作将产生较大的影响。《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新预算法的第一条即规定: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信息化作为支撑政府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涉及的政府投资较大,必然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强化信息化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1、倒逼信息化项目预算和执行
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对政府信息化而言,此项规定为财政部门收回建设资金提供了法律空间。
2015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中更加明确地管理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作为高投入的工程,政府信息化项目需要较多的资金。但是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前期需求过于粗疏、不完整带来的预算不科学、不完整,多争取财政资金,信息化项目资金执行缓慢等现象。通过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能够倒逼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和责任部门加强项目的预算和执行工作。
2、规范了信息化项目预算调整
新预算法第六十九条增加“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这势必加强对政府信息化项目预算调整的法律要求,一方面需要进一步重视项目前期立项工作,理清项目的业务和信息化需求,论证清楚项目的范围和边界,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项目预算;另一方面对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减少项目建设中的随意性。对必要的预算调整,也需要做好变更管理。
3、增强了信息化项目预算的透明度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专门列出一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两条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化项目预算透明的法规依据。
在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一直对概算、预算、标底、决算等是否需要公开缺少统一的意见和看法。按照新预算法的上述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则上述信息化项目的关键投资指标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4、更加重视信息化项目绩效
新预算法有大量的条款与绩效有关。第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当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四十九条要求将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之一。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大对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对于信息化项目而言,需要在目前后评价、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绩效评价工作前移,落实绩效评估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作者: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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