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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咨询关于信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4 点击:

 很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业主提到关于监理取费标准的问题,比如“监理一般怎么取费的?”、“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是多少?”、“你们监理费为什么取这么高啊?”等等,为了和业主方说清楚,并体现专业性,我们需要较权威的文件作为支撑,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相关文件,即是我们常用的依据。
从发改委2007年的670号文,到发改委2014年的1573号文,再到2015年发改委颁布299号文,监理取费经历了从政府指导价管理,到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最终实行完全市场调节价的过程。针对这些变化的历程,以及这些变化对信息工程监理行业的影响,本文将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说明。

一、670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即是我们习惯简称为670号文的全称,该文件中规定了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标准——即不同计费额下的收费基价,以及监理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各种调整系数的取值,因此当我们知道了项目类型及投资额后,便可轻松的计算出监理费的取费范围——当然,计算出的只是指导价格而非实际价格。
670号文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促进了监理行业的发展,在监理行业没有完全被人理解和接受的情况下,至少从国家层面通过政府指导价的方式完善了监理取费体系,虽没有完全遏制住部分公司低价格扰乱市场的情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监理取费标准,做到了“有据可依”。

二、1573号文
发改委1573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该文核心内容是规定了: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除了政府投资或委托服务的项目之外,监理取费不再依据政府指导价,而是根据市场状况实行调节。
由于信息工程监理的服务主体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单位,因此此文的颁布对信息工程监理取费的影响十分有限。加上前文所述的670号文也仅是指导价格管理,监理服务实际取费也很少严格按其执行,客观上实行的就是市场价格调节。
但是,1573号文的颁布有其独到的意义,客观上揭示出政府逐步降低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竞争干预的趋势,也警示相关服务企业要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随着客户对监理工作认可程度的逐步提高,低质低价的服务会逐步失去市场。

三、299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确“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费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信息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认为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短期内的影响是有限的,正如前文所述,信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在299号文颁布之前,客观上实行的就是市场定价方式,只是市场的客观环境造就了低价竞争的格局;
2、最直接的影响是在少了670号文的政府指导价干预之后,企业在项目报价及与客户谈判的时候,回旋余地将会缩小;
3、全面的市场化竞争环境下,企业必须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方式来提高服务价格,报价的出发点发生了变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同价不同质的情况;
4、随着监理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效用的提高,以及被认可度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将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指标,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将成为最大的竞争力;
5、长远来看,市场化竞争环境下,信息工程监理行业的优胜劣汰将成为常态,有利于企业主动的完善自身,有利于企业形成体系化、规模化,以及形成较高的市场口碑,从而使得信息工程行业的市场定价权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定价,提升行业整体的发展水平。

从本文的总体分析来看,政策的扶持对于一个初生行业来说的确具有非常强的促进作用,但是要想让行业健康发展,还得靠市场规律的调节。信息工程监理行业作为一个既不年轻也不算年老的行业,是时候放到市场的大环境下经历蜕变了。

(作者:甘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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