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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法律法规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等工作,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分为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四类,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第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信息化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指导方针与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部门需要与行业发展特点自行确定5年期或2-3年期的规划期。

  第二章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经过专家咨询、公众评议等科学论证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各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发展年度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市信息化重点方面,依据市级规划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和总体业务框架,提出跨部门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的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规划完成评估。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修订,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编制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采用专家咨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公众评议等方式论证规划。

  第十二条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应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草案、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意见等。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区县信息化规划过程中应当与编制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听取编制部门意见,审核重点包括:

  1、编制程序科学性:是否开展规划预研工作、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等。

  2、市级规划符合性:是否与首都信息发展战略和市级信息化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充分利用市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资源共享要求等。

  3、本区域功能定位匹配性:是否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信息化发展阶段相符合、是否考虑未来业务发展与公共服务需求等。

  4、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可行性: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重点项目是否落实、资金保障是否可行、组织保障是否健全等。

  当不符合要求时,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补充修改规划。

  第十三条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完成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及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制定信息化发展年度计划,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规划完成评估。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对规划进行修订,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区域信息化重点方面编制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规划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四章 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即本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级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编制本部门电子政务5年期发展规划或2-3年行动纲要,编制工作启动日期应当比提交审核日期提前至少三个月。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发展需求,分析本部门信息化现状,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

  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充分考虑业务相关部门的电子政务需求;鼓励业务相关的市级部门联合编制跨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规划或行动纲要应当论证,论证方式包括专家论证,征求国家主管部门、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公众评议等。

  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应当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规划或行动纲要文本、编制说明、论证意见等。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与编制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听取编制部门意见,审核重点包括:

  1、编制程序科学性:是否开展预研工作、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等。

  2、市级规划符合性:是否与首都信息发展战略和市级信息化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充分利用市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资源共享要求等。

  3、本部门职能匹配性:是否与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与信息化发展阶段相符合、是否考虑未来业务发展与公共服务需求等。

  4、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可行性: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重点项目是否落实、资金保障是否可行、组织保障是否健全等。

  当规划或行动纲要涉及到全市重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数据等建设内容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当规划或行动纲要不符合要求时,编制部门应当补充修改规划或行动纲要。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在印发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依据规划或行动纲要形成信息化意向项目,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进入市级信息化意向项目库,作为信息化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审核的依据。信息化意向项目库与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项目储备库衔接,对于未进入意向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项目。

  当市级部门信息化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按程序对意向项目进行新增、变更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当发展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部门须对规划或行动纲要进行修订,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第五章 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编制本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重点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其他行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编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

  行业信息化规划应当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业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论证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征求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征求行业代表、公众意见。

  第二十七条 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印发同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31日起施行。